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們一般代書(地政士)收費標準

這是我們事務所的報價,讓大家參考

文章標籤

栗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林建良地政士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61551692644374

文章標籤

栗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林建良地政士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61551692644374

 

文章標籤

栗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林建良地政士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61551692644374

舉例來說,老王有市值1000萬的房屋一棟,

文章標籤

栗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林建良地政士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61551692644374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文章標籤

栗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
之一為之:

文章標籤

栗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章標籤

栗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這次財政部修正房屋稅,推出「房屋稅差別稅

文章標籤

栗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買保險真的可以避掉遺產稅嗎?】
文章標籤

栗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審理房地合一稅未申報案件時,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將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農地出售給公司法人,誤認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致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故原則上,納稅義務人除應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尚須符合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者,才有符合免納房地合一稅的要件。但是實務上,有些農地移轉可能因為係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就轉手,所以沒有土地之增值,土地增值稅為0元、或係因納稅義務人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自認農地免稅,以致於並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若遇到這些情況時,能不能符合不課徵房地合一稅,依法仍須請地方稅稽徵機關針對要出售的農地有無符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來作認定。

文章標籤

栗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2345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