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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重購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註
1)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
點(註2)規定,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可
申請適用退(抵)稅優惠規定:
適用條件
1、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
為準)在2年以內。
2、自住房地: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
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 居住,
且該等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
執行業務使用。
3、先售後購(移轉登記次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或
先購後售(申報時申請扣抵)均可適用。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係以重購
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出售舊房地所繳納房
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退稅額或扣抵稅額,退抵稅金
額不得超過已繳納或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如下:
情況1:先售後購
已繳納所得稅20萬元、
重購價額2,500萬元、
出售價額2, 000萬元、
退稅率2,500萬元/2,000萬元=1.25>1
應退還稅額20萬元
情況2:先購後售
假設應納稅額20萬元
重購價額1,500萬元、
出售價額 2,000萬元
退稅率 1,500萬元/2,000萬元=0.75<1
應納稅額(20萬元 x(1-0.75)=5萬元
重購之自住房地,如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註1)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1、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
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
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
、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
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
,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 之比率,自
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2、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
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
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
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
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
減除之。
3、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
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
扣抵或退還稅額。
(註2)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20
(一)本法第十四條之八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交
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
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
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
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
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二)前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
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
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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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a5cddff3219442f870a10ae2c2cf6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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