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良地政士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61551692644374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
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
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
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
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
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
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舉例說明:
吳先生105年2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
1500萬元,於112年1月10日出售,售
價2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
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如符合自住
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500萬元-成本150
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
萬元=89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90萬元-免稅額4
00萬元)x10%稅率=49萬元
吳先生於112年度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
400萬元免稅優惠,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任一人於6年內就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資料來源: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39dc257707541db93fd08e7cb376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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