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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

一、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
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依所得稅
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計算同條第3項各款
持有期間及同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
第2目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
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
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經稽徵機關查
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
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前點所稱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
指該房地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或
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之情形。

三、第1點個人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
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以
同點規定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為限。

部  長 莊翠雲

官員舉例,張先生的父親於1990年取得房地,
2016年2月父親過世,房地由母親繼承,
但母親於2016年12月過世,房地由張先生繼承,
而張先生於2017年12月出售房地。在此情況下,
原本房地持有期間為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
因持有不到2年,適用稅率45%;不過,財政部
核釋後,房地持有期間為1990年至2017年,
持有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
若自住房地6年以上,更有免稅額400萬元,
超過部分稅率10%。

官員強調,上述持有期間計算,不適用於
「所得稅法」第4-4條,也就是說,張先生出
售房地時,雖然持有期間可追溯至1990年
,但該房地是張先生於2016年以後繼承取得,
所以還是要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資料來源: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47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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