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
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因此遺囑為要式行為,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生效力。

下列將簡單介紹遺囑的五種方式。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
 1.須自書遺囑全文:
  所以電腦打字不算自書遺囑!
 2.須記明年月日。
 3.須親自簽名。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
 1.須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2.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3.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
  認可。
 4.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
  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
  由公證人將事由記明,按指印代替。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
 1.須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
 2.須由遺囑人將遺囑書密封,並於封缝處
  簽名。
 3.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
  證人提出,陳述是自己的遺囑。若不是
  本人親自所寫,並應陳述繕寫人的姓名、
  處所。
 4.須由公證人在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
  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的陳述。
 5.須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
 1.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
 2.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使見證人的
  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3.須代筆人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簽名。
 4.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若不
  能簽名時,以按指印代替。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
  又可分為筆記口授遺囑及錄音口授遺囑
(一)筆記口授遺囑
 1.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
  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
 2.須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3.須由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
 4.須由見證人中的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
  做成筆記。
 5.須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錄音口授遺囑
 1.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
  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
 2.須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3.遺囑人需向全體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
  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全部予以錄音
 4.須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
  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應由見證人
  一一輪流口述。
 5.須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
  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主要在
  於防止錄音帶內容被他人增刪竄改,且
  以錄音帶、錄影帶或錄音筆錄音均可。

民法1198條規定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
  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arrow
arrow

    栗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