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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持分就是土地的共有人針對土地所具有的權利範圍

可以想像成對這塊土地所享有的權利比例。

以每個人平均持有的情形作舉例,

如果人數有兩個人,那每個人的持分就是1/2,

如果人數有三個人,那每個人的持分就是1/3,以此類推。

不管人數有多少人,每個人的持分有多少,土地的持分總和就是1。

 

如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持有一塊土地,那這塊土地就存在著共有關係。

(房子也可以存在共有關係唷~)

 

民法§817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關於不動產的共有關係,可以分成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兩類

一、分別共有

如果共有關係中,共有人有明確的應有部分(也就是俗稱的持分),那就屬於分別共有。

 

舉例來說,如果一塊土地為分別共有,由三個共有人平均持有,

每個人的持分為1/3,三個人合起來是1/1(全部)。

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是,

共有人擁有持分的1/3並不代表共有人可以使用土地的1/3面積,

而是針對土地上任何一個點都享有1/3的權利。

如果要明確規範共有人可以使用範圍的範圍,

需要所有共有人共同協議擬定分管契約。

 

二、公同共有

 

如果共有關係中,共有人沒有明確的應有部分,那就屬於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的關係會發生在繼承的情形(詳細的內容請詳閱繼承的章節。)

舉例來說,如果一塊土地為公同共有關係,共有人有5個人,

5個共有人都是屬於公同共有1/1,並不是每個人擁有1/5的所有權。

 

上述兩種共有的型態,最大的差別在於,

分別共有可以單獨出賣持分土地,

公同共有人則沒有可以單獨出賣的持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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