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

說明: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

符合本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1點規定者(配偶間贈與如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為此,依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且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

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1點第2款、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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