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704534300號

主旨: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業設施,比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後段規定,

非屬同條第1項鎖定房屋之範圍;個人交易該農業設施之所得,

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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