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73條規定

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繼承登記應於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今天要介紹一下,關於一般繼承的流程

 

介紹之前先說明一下

所謂的一般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應繼分來分配被繼承人之遺產。

 

民法§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一般繼承辦理流程

(1)戶政機關: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

(2)國稅局:被繼承人財產清單、金融資產資料

(3)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4)地方稅稽徵機關:遺產稅查欠

(5)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第一站 戶政機關

 

申請文件:

 

 (1)被繼承人死亡登記

 (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3)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能不省略則不省略)

 

 

應備文件:

 

  (1)死亡證明書正本

  (2)被繼承人身分證(若遺失則免附)

  (3)被繼承人戶口名簿

  (4)繼承人身分證

  (5)申請人印章

 

自104年9月1日起,戶籍謄本申請人資格最新規定如下:

◎當事人僅可申領配偶、直系血親之謄本。

◎當事人不得申領直系姻親及旁系血親之謄本,若需該人口戶籍謄本,

 請提憑本人之委託書或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辦理。

 

🌰 :因為當事人僅可申請配偶以及直系血親之謄本

直系血親-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如果要申請兄弟姊妹或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請告知戶政人員謄本用途是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用

這時候可以拿到記事欄省略的繼承人部分謄本

 

第二站 國稅局(查調財產資所得資料)

申請文件:

 

 (1)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2)各類所得清單資料

 (3)死亡前2年贈與資料

 (4)金融遺產資料

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或 死亡證明書

 (2)繼承人身分證正本

 (3)死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繼承系統表)

 (4)如委託他人辦理,需另付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第三站  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申報遺產稅應備文件:

 

 (1)申報書

 (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3)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若為拋棄繼承,需檢附法院核備文件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財產資料、扣除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比較常用的證明文件有

   *不動產(房屋&土地):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

   *現金:存摺封面及被繼承人死亡當天內頁(最接近即可)

   *汽機車:行照或強制險保單

 

遺產稅核完後會取得

 (1)免稅案件: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有稅案件:繳稅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第四站 地方稅稽徵機關 (遺產稅查欠)

如果有繼承財產有土地或房屋者,

拿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至地方稅稽徵機關

查明是否有欠繳的地價稅、房屋稅等,如果沒有欠稅

稅務人員會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蓋上「查無違章欠稅」的章。

 

🌰一定要記得查欠,不然到地政機關是不能辦理移轉登記的。

地政人員會請你將遺產稅免稅或繳納證明書拿回去查欠後再補進來,

就要多跑好幾趟唷。

 

第五站 地政機關

再來就是最後一個步驟,準備好文件至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

在這邊提醒一下,與分割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由於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來分配,

關於繼承人的印章只需要一邊的印章即可,不用印鑑章。

一般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2)繼承人戶籍謄本 (有幾個繼承人就幾份)

 (3)登記清冊 (遺產的清冊)

 (4)土地所有權狀(若無則免)

 (5)建物所有權狀(若無則免)

 (6)權狀遺失切結書(若有權狀則免)

 (7)繼承系統表(記得備註切結語

 (8)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正影本各 1份

 (9)規費收據

🌰繼承系統表切結語:

本系統表由申請人依照民法第1138、1139、1140條規定訂定,

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另外關於其他財產的過戶要找的對象

1.存款:各銀行

2.汽機車:監理站(所)

3.股票:證券公司

 


 

 

民法§1138條: (法定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1140條 (代位繼承)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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